自房局发〔2009〕62号
2009-12-22

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的

    

 

局审批服务科、产权监理处、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房发[2009]395号)的要求,我市于201011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现将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拆迁安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等情况。商品房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大厅式营业用房、车库车位的拆分情况。

4、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5、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样板房、沙盘等宣传资料。

6、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代理销售机构的资质等情况。

7、商品房销售定价、调价的方式、方法,签约销售流程。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三、预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同时申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代理销售的须提交代理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委托代理合同。

市房管局审批服务科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

登记部门根据销售方案,在楼盘表上对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公共设施、拆迁安置房、保留自有房、租赁房等房屋予以限制,保留自有和租赁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转让。

四、现售商品房销售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1、商品房销售方案;

2、按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定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批服务科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开通网上签约。

五、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信息公开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和销售方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及《备案证明》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

六、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出租)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向登记机构办理新建商品房的所有权初始登记。

七、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变更

已备案的销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变更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应持相关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八、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租赁)商品房的,经查实后,市房管局可以要求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并上报省建设厅,建议予以降低直至撤销资质处理。

九、未办理销售方案备案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通知要求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的,市房管局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不予开通网上签约。

本通知自201011日起执行。之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含部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可视作商品房销售方案已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手续。

两县房管局可参照执行。

 

                                   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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