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局发〔2009〕59号
2009-12-14

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同时本着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起步晚、规模较小、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11日起,我市四城区(含高新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必须持有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1231日前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备案。

二、办理《备案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拥有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1名(含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1名(含1名)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申请办理《备案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机构印章)

(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注册证及聘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六)其它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满,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备案申请,由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其执业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变更(包括组织形式改变、合并、分立)、注销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后30日内,向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提交变更或注销备案申请。

六、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按《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积极增加充实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在具备条件时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

本通知未尽事宜可迳行咨询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场管理科。

 

联系人:周昌文 

联系电话:2404074    2301948

 

附:《自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自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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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经纪人

 

 

注册经纪人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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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经纪人协理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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